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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14号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刘薇律师,女,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1211024455。2011年,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在实习期间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款之规定,20139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