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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04]14号

当事人:濮勇发,男,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90296120697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天景山庄20栋303

  经查明: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龙岗金鹏商业服务公司欠款一案中,向该案承办法官郑海石行贿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