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业主)将房屋租赁给乙方,乙方将房屋转租给丙方。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一年内,甲方不能将房屋租赁给丙方。请问,这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讲究高度意思自治,认为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合同期满了自然终止,甲方业主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甲、乙双方之间是合同约定,属于债权,按照物权法法律效力高于债权法法律效力之规定,甲方(业主)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子,想租给谁,乙方不能在合同期满后还进行限制,由此看是无效条款。 相反,要是在乙方与丙方之间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一年内,丙方不能直接与甲方(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呢???本人认为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高度自由原则,也不能损害丙方合同期满后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哦。这约定不能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同时也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公正原则。从民法上推断也应是无效条款。 希望精通合同法的专业律师解答与探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