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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服务便利谋取当事人利益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本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就广东  DC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本会予以立案调查。

司法建议书称: 2013527日,广东 DC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甲 方)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签订一份《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补充约定“甲方赔偿款在20万元以内,按10%收取律师费;确保甲方达到三级伤残,另收取6000元律师费;甲方赔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40现收取律师费。”而在达成该补充协议之前,广东DC律师事务所已领取了王某的伤残鉴定报告并已清楚伤残鉴定结果,但原告未告知被告王某而致使被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诺该笔律师费,有违被告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伤残属已形成确定的客观事实,伤残等级确定结论依法应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而不能通过人为非正常途径来“确保”达到某个伤残等级,其行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 了正常的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涉案合同中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也明显过高。为此,建议予以核查并责其整改。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3年527日,广东DC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甲方)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签订一份《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补充约定“甲方赔偿款在20万元以内,按10%收取律师费;确保甲方达到三级伤残,另收取6000元律师费;甲方赔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40%收取律师费。”而在达成该补充协议之前,被投诉人广东DC律师事务所已知晓王某的伤残鉴定结果,但未告知王某。在双方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纠纷后,广东DC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律师费合计114566.90元,其中包括确保三级伤残的律师费6000元,超过20万元赔款的部分改为按30%计提律师费。

三、本会认为   

广东DC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确保三级伤残鉴定结果”的约定,意图另行向当事人索取6000元费用。这种非正常的约定,会给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程序和案件审理的正常预期及结果的评价造成误解,其行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同时,广东DC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还存在收取标准过高的违规行为。  

四、处分结论   

鉴于被投诉人广东DC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后认错态度好,且主动纠正错误,并采取了相关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本会决定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减轻处罚,对广东DC  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承担责任。在 本案中,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隐瞒事实,企图从委托人身上获得 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 事务所应当严把职业道德关,监督并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