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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21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何敏康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何敏康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199410790195,在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为非商品房转让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构成违规。201873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何敏康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