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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11日,投诉人华某某向我会投诉广东KS律师事务所钱某某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反相关规定,以深圳市xx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案件,要求我会调查处理。我会于2013711日对此投诉进行立案调查。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华某某是深圳市xx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司因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人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并非被告公司员工,而是广东KS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投诉人认 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规,要求我会查处。

       投诉人为证实其投诉,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 )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份判决书显示被投诉人的 身份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投诉人答辩称:被投诉人承认以被告工作人员身份代理该案,但在该案中并没有收费,属于无偿代理。原因是被投诉人是被告公司的法律顾问,被告公司负债累累,经济周转十分困难,虽签订了顾问合同,但被告公司一直拖欠顾问费。此次,被告公司以被投诉人已收取了顾问费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为由,要求被投诉人免费代理该案,并以此为条件答应从20135月开始按期支付顾问费。被投诉人认为 被告单位的要求并不过分,加之被告单位愿意按期支付顾问费,便答应了被告单位的请求,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代理该案。同时表示会以事实求是、诚实信用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投诉。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被投诉人在代理被告单位的诉讼案件中以被告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投诉人的投诉属实.

三、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为被告单位提供了法律服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鉴于被投诉人能够以事实求是的态度对待投诉,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可以对被投诉人减轻处分。

四、本会决定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钱某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律 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但个别律师为了规避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却以顾问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份代理案件,这既 不利于维护律师个人的尊严,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律师职 业是一项崇高和诚信的职业,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越来越 高,希望广大律师引以为戒,尽责敬业,珍视和维护律师的声誉,杜 绝此类案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