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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合同及补偿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作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七十七条、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双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就再无理由和基础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提出,否则就应视为其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问题:1、关于指引77条及说明,是否可理解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要签无固定合同,单位可不签定无定合同,如劳动者拒签固定合同,单位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2、是否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