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举办“新破产法”专题讲座
深圳律师网2005年10月25日
2005年10月22日上午,律协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在金盾剧院举办“新破产法”专题讲座,近1000名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王教授从新破产法的起草背景、起草历程一直谈到新破产法与老破产法的主要区别和新破产法的亮点。王教授说,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是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王教授谈到新破产法主要是在五个大背景下出台的,首先是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新经济与全球化的影响,其次是我国依法治国与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国际破产法改革运动也对我国的破产法修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并且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也缺乏许多基本的破产规则,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破产法扩大了原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统一了破产法制,采用了重整制度,强调企业拯救。另外新破产法通过建立管理人制度、制裁破产违法来保护债务人财产、保全债权人利益。王教授最后谈到新破产法将会在立足中国现实的基础上稳步循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