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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参加“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10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了积极配合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评选优秀律师30名,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表彰活动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44号)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参加全国律师行业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律协[2004]37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律师报名参加此次评选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选资格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二)未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在执业过程中职业操守高尚、律师业务精通、恪守诚信原则。

二、评选办法

(一)各律师事务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于10月25日前将候选律师的相关评优材料上报深圳市律师协会,由我会视具体情况统一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上报评选材料。

(三)在此次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参加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作为重要的评选条件之一。

三、报送材料:

(一)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上报候选律师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求如下:事迹材料要以通讯的形式,通过具体案例、事实以及数据等内容,真实反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取得的突出成绩。文字生动、简洁,字数在3000至4000字左右。

(二)填写《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

1、被推荐的律师需填写《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

2、“主要事迹”一栏,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迹材料简要填写,可增加附页。

3、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由律师事务所附推荐意见,市律协统一填写。

(三)被推荐的律师如果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多次受到社会好评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五、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各律师事务所遇到具体事宜难以解决的,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黄训

  话:83025728

  真:83025177

E-mail: szlx@szlawyers.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