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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律所下月起可合伙联营

来源:法制日报综合新闻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5日 作者:宣传部 责任编辑:李力

    本报广州8月13日电记者章宁旦通讯员刘洪群朱雪峰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获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实施。此举让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又跨出新的一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陈建介绍,两个办法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推出的。

  《试行办法》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而《实施办法》则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案审查程序。

  据悉,两个办法从开始组织起草到发布经历较长时间。在司法部律公司的具体指导下,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会同省律协先后召开十多次研讨会和座谈会,认真听取省内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地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前后共完成七稿。

  陈建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共同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往合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三地律师业共同繁荣;有利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交流合作,推进“一国两制”方针的深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