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意见汇集
深圳律师网2004年9月6日
章程修改工作小组从8月24日起,召开各类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现将几天来收集到的主要意见汇集如下:
一、 关于章程修改的基本思路
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章程修改涉及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应有新意、有亮点、有高度,在内容上有所突破。通过努力,真正搞出一部各方满意的新章程。
2、从我市律师工作的现状考虑,不要贪大求全,要针对四届二次会议暴露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应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同时应考虑社会各个层面的接受能力。
3、章程修改应结合我市实际,吸收与借鉴外省、市律师经验,还应注意学习借鉴香港模式。
4、律协章程作为“小宪法”,应对各省、市律协起到借鉴作用,为全国同行提供范本。
5、 律协究竟实行何种制度,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行政主导制”还是“民主集中制”,讨论清楚后再修改章程。
6、修改章程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防止律协机构权力的滥用与扩张;二是确保律协合法行使权利,依法组织律师执业;三是保证律协按照正常的规则运行。并以此作为章程修改的核心价值目标。
7、章程的制定,应保障多数人的权利,注意倾听少数人的声音,同时防止权力的滥用。
8、建议在章程修改过程中,注重基础性、制度化建设的问题,对现有章程应作大的变动。也可搞出几个版本,广泛征求意见,待成熟后,再最后定稿。
9、章程的修改既要反映民主、又要强化监督,新的章程在这方面要有突破。
10、新的章程修改要体现大多数律师的利益,符合大家的心愿,真正反映民主,通过章程修改恢复律协及理事会的公信力。
11、章程要保持稳定性,不要轻易修改,要动修改的念头须经繁杂的程序,以保持稳定性。
12、明确修改章程意图,章程只确立基本的权利义务,不宜太具体,主要是明确职权,既要考虑程序公正,又要注重实体公正。
13、建议协会章程修改应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如深圳行业协会条例中规定:章程的修改、正副会长及理事、监事的选举与罢免、会员的除名、协会的清算与解散、均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二、 关于章程修改机构
1、建议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组成由会长、理事、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代表参加的多元班子,委员会应有更多界别的人士参加,章程修改委员会应向全市公开、公示。
2、建议花钱由专家代为起草,其理由一是专家在这方面的造诣较深,二是专家本身处于超脱地位。
3、建议章程修改工作由律协自己组织人员搞,请专家及花钱请别人搞,全市律师都丢面子。可以在理事会领导下,成立一个修改工作小组。修改班子成员要有代表性,应吸收多个层面的意见,更应注意听取少数人的意见,特别是反对的声音。
4、章程修改首先应考虑程序合法的问题,当今社会崇尚程序正义,章程修改班子的产生应符合一定程序,具体讲就是大家共同认可的程序。
5、建议设立一个相对超脱的机构对章程进行修改,避免角色冲突。建议修改章程委员会负责人应从非理事中产生。
三、 关于“总则”部分
1、关于律协的定位,应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要突出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的内容,强化“保障”功能。律协的定位是服务机构、协调机构、维权机构。律协应把工作重点放到维权上。
2、律协接受司法局下放的八项职能后,已经由自律型逐步转为管理型,管理的职能加强了,不能轻视律协管理职能,要通过民主集中制树立律协的管理威信。
四、 关于“会员”部分
1、律协成员要以团体会员为主,团体会员的权利要予保证,团体会员可随时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2、建议将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交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
3、建议将会费收缴分为两部分,代表大会可审议表决基本会费部分。上交省律协及全国律协的部分不在大会上表决。
4、建议章程第10条增加对会员会费管理的规定。
五、 关于“律师代表大会”部分
1、关于大会主席团的设立
建议由担任全国律协理事、广东省律协副会长、荣获全国律协、省律协授予的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理事会代表进入大会主席团,要明确参加主席团的人数及表决形式。
2、会议的形式:律师代表大会可改为圆桌会议,以示平等。
3、遇到罢免主席团成员的提案,主席团该成员对此要回避。
4、建议将律师代表大会换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二年。
5、将大会由每年七月份召开改为三月份召开,以便于财务预决算。
6、建议由理事提出会费收缴的标准,可提出A、B两种方案,由大会选择一种方案予以表决。
7、建议将提质询案、不信任案、罢免案均作为代表的权利在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8、提罢免案的人数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提高为全体代表或律师的十分之一,另一种认为应维持不变,五十位律师或十分之一代表,还有意见认为应该降低。
9、建议财务预决算由大会审议。
10、建议大会对预、决算报告应分开表决。
11、建议增加工作报告未通过、应规定会长或会长与理事会集体辞职。
12、代表大会的报告未能通过,应由监事会重新审计,发现违法违纪、追究个人责任。如预算报告未通过,则在三个月内,只能维持去年同期的开支。三个月后作出新预算报告经大会重新审议。
13、建议暂不制定议案规则。主要内容应在章程体现。
14、建议修改章程第14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应举行预备会议,由理事会决定大会的主席团,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认为本条文中预备会议何人召集参加不明确,同时应考虑制定大会主席团的表决规则。
15、作为一种尝试,有的律师提出代表的产生是否可以考虑采用直选的方式进行;
16、应充分考虑团体会员的代表权的问题,团体会员的权利应在章程上固定下来,建议将律师代表划分为团体代表与个人代表,团体代表可不固定,为每所一人,由主任或合伙人临时担任。这样设立的好处是能够解决大会到会率的问题,个人会员代表可根据律师所的人数选举产生,如十人以上所每二十人产生一个代表。每个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产生一名代表。
17、为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建议律协派人监督各所代表的选举。
18、应保障律师代表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如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其表决权可委托他人行使,但需授权委托。代表不履行职责,既不参加大会也不委托他人行使决议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19、关于罢免案的提出,建议参照全国人大有关规定,由十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应由提案人本人在大会召开前三日来律师协会秘书处核定身份。
20、律师提议案的人数应为全市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律师人数以上年度12月31日前注册的律师为准)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代议制”,律师本人无提议案之权利,表达意见应通过律师代表提出。
六、关于“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更具代表性,注重广泛性,建议分片区按大、中、小所分配名额选举产生。理事每年更换8位。(更换率为30%)
2、会长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顺,会长由律师代表直选产生,应对大会负责,但又代表理事会作工作报告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3、理事会开会应增加透明度,会议纪要要公布,律师可以列席参加。
4、为保证理事会内部决策的严肃性,理事会会议涉及人事或处分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5、建议理事会应每年接受代表考评,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对理事会投不信任票,理事会应集体辞职。
6、建议在章程第23条中明确规定理事会中理事的组成人数为25人。
7、第30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会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的,其职务自动取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考虑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而不应作出硬性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此规定符合工作实际,但建议在文字表述中将“自动取消”改为“自动丧失”。
七、关于“监事会”;
1、监事会,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直接对大会负责。代表大会应赋予监事会独立的调查权与财务监督权。
2、监事会应为与理事会平行的机构,其成员可列席理事会。
3、建议不设监事会。以免出现机构庞杂,产生新的权力中心,增加费用支出。
八、关于会长:
1、建议实行会长专职化、年薪制。当选会长应予脱产,以避免利益冲突,全身心投入工作。
2、建议会长脱产不授薪,但在任期期满后,对有成就的会长,应有终身荣誉称号授予,或在律协列照。以肯定任职期间的奉献。
3、会长脱产应付薪金:
A 50万年薪
B 全市律师平均收入水平上浮20%。
4、建议对会长因辞职、罢免后如何产生新的会长人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5、建议会长应单独向大会述职,理事会工作报告由其他理事来做。
6、建议副会长全部由会长提名,而不应规定由“会长与大会主席团”共同提名。
7、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均由选举产生,取消提名制。
8、关于会长罢免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建议在条文中规定因触犯刑律、严重违规违纪等实体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罢免。
9、建议将会长的任期改为两年。
10、建议在章程第33条中,对会长候选人选举均未超过半数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1、建议在35条中规定副会长的具体人数不超过2人。
12、建议对第38条中关于“在新会长产生之前,由指定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工作”的规定中明确由何机构来“指定”,指定的程序也应予以规定。
九、关于“秘书长”:
1、建议秘书长人员应在理事中产生;
2、建议由理事会公开招聘秘书长人选,而不应规定会长提名制。
3、关于秘书长年薪,建议为30万人民币,以吸引优秀人才。
4、秘书长的辞职应有一定程序。
5、关于秘书长的任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不作具体规定,这样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秘书长应与会长、副会长任期相同,但可不定连任期限。
十、其他意见:
1、理事会、代表大会、会长的权利如何监督的问题;
2、要注意体现财务公开的原则,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开会也应公开,允许其他律师参加,也允许采访与旁听;
3、通过对章程的修改建立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
注:若有律师对章程修改尚有建议和意见,请在深圳律师网www.szlawyers.com律师沙龙栏目发布信息或将书面材料提交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小组。
联系人:苏雁南 电话:83025700
二OO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