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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作者:证券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http://www.cfachina.org/ZCFG/ZLGZ/201810/t20181010_2635981.html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协会于20186月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进行了修订。前述修订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18 6 月第三次修订并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暂免予缴纳入会费。

(二)期货公司会员年会费。期货公司会员按每家 2 万元缴

纳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以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作为划分依据,特别会员年会费分为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三档。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不足 30 亿元的,按 1000 万元缴纳;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达到 30 亿元但不足 60 亿元的,按 2000 万元缴纳;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超过 60 亿元(含本数)的,按 3000 万元缴纳。根据协会当年预算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对特别会员年会费进行减免。

(四)其他会员年会费。期货公司会员、特别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暂免予缴纳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期货公司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

(二)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 5 31 日之前缴纳。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本条第(一)项中所指“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受理相关业务登记、备案和咨询,认定和管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赠阅部分书刊信息,组织期货基础知识视频直播培训,组织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提供协会原创的投资者教育产品等。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会员、理事会、会员大会公布或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