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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法规与法律冲突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6日 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是否存在冲突。深圳的条例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