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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7]06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吴喜春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5月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吴喜春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810579292,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深圳某整体橱柜经营部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对其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未尽到相应的核实义务,且在法庭调查时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法庭,构成违规。2017年4月1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一) 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吴喜春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