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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3日 作者: 责任编辑:纪律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根据《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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