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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发布广告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某报社深圳记者站记者在采访宝安区某工业园涉嫌“偷电”一案 中,受到广东SP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某百般干扰,其还威胁恐吓报料人。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卢某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其在名片上印有“专家工作联系会专家”、“广东国际综观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高 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委”等9个头衔。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经查实,卢某在名片上印有国家一级律师、博士生、广东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委、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广东国际综观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商会副会长、深圳市宝安区青年企事业家协会新安分会副会长、广东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员等学历、职称、职务。经查证,卢某具备广东省一级律师资格、为第四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国际综观经济研究会第三届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于200477日被聘为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曾是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律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具有其他学历、职称、 职务.同时,卢某在网上介绍自已为宝安区五套班子密切联系的三名律师之一,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干扰新闻采访、威胁、恐吓报料人。

三、本会认为

卢某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现有证据证实。卢某在名片上印有各种 与律师执业无关的学历、职称和职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宝 安区五套班子密切联系的三名律师之一”的身份,系违反律师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刊载广告。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卢某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 广告;可以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可以印发简介、名片、以及 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等,但不得利用新闻 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在名片上 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本案中,被投诉人卢某某在网站上宣传无法证实的社会身份、在 其名片上印制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等行为,明 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还会误导当事人的正常判断和选择。因此,必须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 以重视和规范,以杜绝此类案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