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6】27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廖锦榕及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训诫”和“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廖锦榕律师,男,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351714。廖锦榕律师在代理张某房产所有权纠纷案件中,收取律师费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构成违规。2016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廖锦榕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199410452847。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在张某房产所有权纠纷案件中,收取律师费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构成违规。2016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经廖锦榕律师及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申请,2017年7月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