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5]04号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吴志圣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4月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王红
2013年4月,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吴志圣律师(男,执业证号: 1440320071397625,)作为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与深圳某房地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任职高级咨询师,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之规定,2015年2月12日,本会决定对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吴志圣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