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举办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与律师代理研讨会
深圳律师网2005年11月3日
2005年10月31日下午3:00,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律协会议室举办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与律师代理研讨会,会议由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孙雅莲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宗士才律师主持,此次研讨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机动车辆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等问题,请专门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的宗律师主讲,大家自由发言,就以下问题展开讨论。
问题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每一个开车人的风险骤然加大,2003年以前处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广东省是死亡一人赔偿89880元,而现在具有深圳户籍的人死亡赔偿金一项就高达51万元。因此,充分意识风险,回避风险就成为每个律师的职责所在。
问题二、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理解上,见仁见智,先不论各地法院的判决做法不同,目前深圳地区统一规定,在第三者强制险出台前,已经投保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辆,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很不公平,所以目前,习惯做法是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先划分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份额予以赔付。
问题三、登记的机动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同,一般先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这与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相符。但目前通常做法是,第三者受伤后起诉实际驾车人,将登记的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四、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退休金)的,可作为被扶养人,要求肇事方承担责任,但要注意夫妻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在计算夫或妻一方的扶养费时,应注意计入另一方应承担的份额。
问题五、按揭购车保证保险的纠纷案件,目前处理比较混乱,有的法院认为适用担保法,有的认为适用保险法,因而有的法院在开庭前让当事人选择一种诉因,有的甚至判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目前,深圳市中院拟将积压未判的案件指定各区法院审理,并区分情况,多数似应判决购车人还款,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