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办理
介绍
一、【使用对象】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二)原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自行不再执业的人员;
(三)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四)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实习,并取得实习人员工作证的;
(五)其他涉及深圳律师会员权益维护事宜或有救助需求的事项。
二、【使用范围】 救助对象,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一)使用对象在执业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申请权益维护或救助的;
(二)使用对象死亡或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申请救助的;
(三)使用对象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申请救助的;
(四)使用对象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申请救助的;
(五)经理事会同意的有利于使用对象身体健康的重大活动;
(六)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的对使用对象的体检补贴;
(七)使用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八)用于律师执业权益严重受损的重大维权案件;
(九)用于行业重大制度性维权事宜的;
(十)其他有利于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的工作。
三、【日常慰问】 使用对象所列人员需要救助或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时,深圳市律师协会应当慰问。
四、【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救助的,须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签署意见后报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
原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自行不再执业的人员申请救助时可直接向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直接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一)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3.与亡故的个人会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管理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维权纪律部经审核认为资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申请人未补充的,管理小组仅就已收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五、【工作时限】 管理小组应当在收基金使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申请时效】 基金使用申请最迟须在律师权益保障或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管理小组不予受理。
但管理小组依职权决定给予救助的除外。
七、【不予救助的处理】 管理小组决定不给予救助的,由维权纪律部通知知基金使用申请人和救助事项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八、救助金申请书和申请审批表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盖律所公章后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维权纪律部。
|
办理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
联系电话:83025300、8202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