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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035号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欧阳飞雪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5日 作者:靳焜 责任编辑:刘峰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欧阳飞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1744701)在为汪某亲友提供刑事案件二审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未签订合同、收取律师费未及时上交等行为,构成违规;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310499923)存在对明显超过收费标准的合同盖章、对欧阳飞雪律师未签订合同的案件提供开具介绍信的便利,构成违规。2015年11月25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条第(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欧阳飞雪律师均予以“训诫”的处分。经欧阳飞雪律师申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