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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50包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加工盐(盐500g/包)

发布时间:2016年9月9日 作者:

您好!我家经营小型粮油店,有营业执照,2016年8月20日几个警察来我家店里,将店内的50包海精盐(500g/包)全部没收,并将我父亲带走,后父亲被转到看守所,8月23日我到西乡九围看守咨询,被告知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加工盐”因为老家没有人在家,不清楚是否未收到公安拘留通知,我几次去派出所找案件负责人都没碰到面,拘留至今已有20天。如果按照我国<盐业管理条例> 不应该这样处理. 根据我国《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