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5]13号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2013年7月,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张某刑事辩护委托过程中,收取律师费未出具合法票据,属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2015423日,本会决定对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