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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因病于3月12日请假住院治疗,在4月1日到公司上班,上班1个多小时后告诉因公司原因不能继签劳动合同,请问这样不提前通知是否合法、合理?如要终止合同公司应赔偿多少?一年合同。谢谢,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