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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20〕1号深圳市司法局 对李若璇律师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年7月8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李若璇,女,执业证号: 14403201011436437。经查李若璇律师在广东法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履行代理义务,已构成拒绝代理;同时对广东法宁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李若璇律师作为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深圳市司法局于 2020214日决定对李若璇律师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