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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9〕3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陆志一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0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陆志一,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141529,在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理见证业务未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586731643K,受理见证业务未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91223日决定对陆志一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