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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法律保护!|深圳中院

张茂荣 发表于[2020-01-20]

原文见:https://mp.weixin.qq.com/s/xG5MLtl44StSVwK34LUilw



违法建筑:所有权不合法,但使用价值不可回避,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原创:张茂荣   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小产权房纠纷,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违法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准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准生证建设的不合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存在被强制拆除、没收的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违法建筑因身份不合法,非经处理并确认,没有办法取得产权证,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出租使用,使用价值客观存在,其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以案释之。

真实案例:女儿起诉父亲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民终13003号】

涉案房屋为家庭自建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2010年5月1日以父亲的名义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14年3月20日,父母协议离婚,同日父亲在《补充协议》上单方签字,声明涉案房屋归女儿所有(变更了《离婚协议》内容,未在民政局备案),现涉案房屋除由妻子和儿子居住外,其他楼层由父亲出租。

2017年,女儿以《补充协议》约定,父母离婚已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为由,以父亲为被告、母亲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办理过户手续,并由父亲返还自2014年3月21日起的租金收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补充协议》的签名人是父亲一人,且没有到婚姻登记中心备案,不能作为父亲和妻子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的合法依据,其中约定的事项均未履行,涉案房产现在也并未发生使用权、收益权的转移,现父亲否定有赠予的表示,女儿以涉案房产是父亲赠予而主张确权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文)

1、《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补充协议》上确有父亲的签名,且妻子对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父亲与母亲应严格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该协议中的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女儿所有。但各方确认该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因此,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之前,女儿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要求过户的请求予以驳回,但可依据协议约定享有该涉案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2、租金返还方面。女儿确认涉案房屋租金为5000元/月,父亲确认涉案房屋每月共5000—5500元不等,该租金由父亲进行管理。因此,父亲应按照每月5000元租金的标准返还自2014年3月21日起的租金

2019年10月24日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确认女儿对父母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涉案房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三、父亲应按照每月5000元租金的标准返还涉案房屋的租金(租金计算从2014年3月21日起始,至父亲将房产租金交由女儿收取止);

四、驳回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共9750元,女儿承担880元,父亲承担88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女儿,逾期女儿可申请强制执行。

信荣说: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适用于新增违建,利好买家。

1、本案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相分离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没有因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予受理,而是在确认产权不合法的同时,认可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并就占有、使用、收益权予以判决,非常接地气,值得点赞!

2、涉案房屋虽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但深圳中院判决说理部分系针对于所有违法建筑,即按此判决,即便是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新增违建,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也受到保护

3、推而广之,类似“小产权房”买卖,买卖行为虽不合法,但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样受到保护,遇他人侵占时,同样有权要求返还

4、与“所有权”四权相比,“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仅差一权——“处分权”,但处分权只影响转让不影响使用,有了三权判决后,将来违法建筑旧改,当事人自然而然成为搬迁补偿权利人,享受回迁物业完整“所有权”,即“三权”与“四权”差异并不是很大

5、术业有专攻,历史违建、新增违建、绿本房、回迁房、法拍房、保障房、军产房、集资房、福利房等形形色色“小产权房”:规定散乱,政策性强,买卖、租赁、侵权、执行等纠纷、疑难杂症,司法裁判不统一,非一般法律人所能了解,却是信荣团队特色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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