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网络资源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9/t20180930_3033433.html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作者:税法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税委会〔20184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11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93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