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网站专题 > 律师执业警示录

律师损害司法群体形象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17日,深圳市某人民法院投诉被投诉人L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恶意诽谤、侮辱司法人员,不当限制当事人与司法人员联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风险代理等违规行为。本会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院反映称:被投诉人L律师代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当事人于200995日签订了一份《仲裁委托合同同》,该《仲裁委托合同》系由被投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内容不当限制当事人与司法人员的联系,并不惜为此恶意诽谤、侮辱司法群体,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形象与尊严,也会给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的正常预期及结果评价造成误解,其行为不但有违执业道德,也违反了《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会调查处理,同时,被投诉人在上述合同中还约定了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两种不同的计费标准,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特殊案件禁止风险代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本会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L律师答辩称:被投诉人提醒其委托人防范司法人员, 符合当前新的民事诉讼法之精神,并无不当,司法人员对此存在误会, 投诉人不存在恶意诽谤、侮辱司法群体的行为;律师与当事人约定由 律师一个口径对外,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不存在限制当事人与司法人 员联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代理伤者向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并非“风险代理”所禁止。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被投诉人提供给其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委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司法人员时腐败犯罪发案率最高的群体,为了防止欺诈、诱骗和胁迫发生,未经一方书面请求,甲方不得与裁判者和对方当事人通信、通话、会见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联系。《仲裁委托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均遵守合同,而裁决结果偏低;乙方退还裁决金额百分之二十(后经手写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代理费,作为守约优惠……”   

三、本会认为     

律师为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承担责任。被投诉人在与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委托合同书》中作出的相关约定,损害了司法群体的形象,也影响了律师职业形象,已构成违规。被投诉人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在与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委托合同》中存在按案件判决结果结算代理费的约定,属于风险代理,已构成违规。    

四、本会决定    

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二十)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L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构成法律共同体,作为法律共同体,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本应相互尊重,共同推进法律事业的繁荣,而本案L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委托合同》中描述“司法人员是腐败犯罪发案率最高的群体,为了防止欺诈电诱骗和胁迫发生,未经乙方书面请求,甲方不得与裁判者和对方当事人通信、通话、会见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联系”这样的措辞,有损司法群体的形象,有辱法律共同体的尊严。虽然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人员贪污腐败的现象,但L律师这样以偏概全,诋毁整个法律共同体形象的行为明显不当。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希望我们广大律师对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群体给予最基本的尊重,携手共创法律事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