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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推进诉讼当事人合作机制之答辩不及时、不充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作者:前海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部

       一、什么是答辩

答辩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是基于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作出答辩。被告的答辩权也可称之为抗辩权,是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是被告享有的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二、为什么要推进当事人诉讼合作增强答辩的强制性

  增强答辩的强制性,首先是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为了提升诉讼的效率。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因为纠纷诉诸法院,对抗的情绪比较强烈。在诉讼中彼此设置阻力和障碍,以追求实现自身的诉讼利益。但就诉讼进程而言,也需要双方的合作与互动,否则必然不利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妨碍诉讼效率。比如,在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答辩不充分,到了开庭审理时再进行答辩,司法界称为答辩突袭。这会将原、被告置于不对称的地位,有的原告也会因此提出延期开庭,影响诉讼进程,导致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及时实现。

      三、什么是及时、充分的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商事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前海法院通过《关于完善涉外案件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加强诉讼合作的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答辩机制。     

      及时答辩: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依法确定被告的答辩期限,要求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答辩期限将要届满时,被告尚未提交答辩状的,敦促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被告仍未提交答辩状的,在答辩期限届满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召集庭前会议,要求被告明确答辩意见,并告知其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充分答辩:充分答辩主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同意或者反对意见,并阐明理由与依据;

     (二)针对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提出认同或反对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与依据;

     (三)针对原告诉请的理由提出认同或反对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与依据。

  答辩状中可载明和解或调解的意向,并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四、不及时、充分答辩的不利后果

      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辩,致使诉讼延误的,依照前海法院《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可以提出由被告承担因此增加的律师费等费用。

      不充分答辩的后果:答辩内容与案件无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提出认同或反对意见,不阐明理由与依据;开庭时答辩与答辩状的内容严重不符;答辩用语不适当,使用了谩骂、侮辱性质的词汇;口头答辩态度恶劣,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和责令改正,并可以通过诉讼费担负予以惩戒。

       不诚信答辩的后果:被告答辩与事实严重不符,规避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诉讼诚信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