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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我最近供职于一家国企,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合同上有一条写明我不能享受公司2010年之前福利标准。福利是指包括:奖金、过节费、各种补贴、还有其他公司规定的福利等。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甲方福利待遇等管理程序中仅适用于岗位工资制员工的相关程序及相关内容不适用于乙方(2010年3月10前制定的有关员工福利待遇的相关制度仅适用岗位工资制员工)。”对于这个条款,我有一些疑问: 1,这个条款是否有悖法律中公平原则,有没有法律效应? 2,合同是在面试通过且已在原单位办完离职手续后签署,但面试公司没有提到该条款,而且有蓄意隐瞒之嫌,签合同时才知道这个条款,但当时已经在原单位离职了,迫于生活压力,才签署了该合同,其他很多同事也遭遇同样问题,请问下是否可以凭此和公司打官司?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