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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13号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2013年418日,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存在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137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