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宣判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染色馒头”案三名责任人获刑五至九年
来源:2011年9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上海
案例1 叶维禄等生产、销售“染色馒头”案
2010年9月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 林茂霖等生产、销售假冒“万艾可”案
2010年8月起,王景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林茂霖共谋,商定由王景文指使高俊垒共同生产假冒“万艾可”、“艾力达”、“希爱力”等属于处方药的大量假药,销售给林茂霖,再由林茂霖对外实施销售。林爱菊、林茂中、董建阳、王志勇、何建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销售药品资质,且明知其所销售的上述药品系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假药的情况下,仍结伙或单独在上海市及外省市从事假药的销售,被查获假冒“艾力达”、“万艾可”、“希爱力”约20万粒。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茂霖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景文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高俊垒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爱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林茂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董建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王志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何建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3 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张进勇为谋取私利,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须限量使用,仍在生鸡肉串腌制过程中过量添加亚硝酸钠并进行销售。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进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4 杨涛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
2007年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5 何建勇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
何建勇自2007年开始,从他人处购进“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又名“瘦身の语”)等品牌的“减肥保健品”后予以加价销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何建勇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6 上海蒙凯化工公司、李瑞霞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9月以来,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伙同马文革、马民学,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低价购入工业用小苏打(工业轻碱)258.33吨和小苏打40吨,后购入生产设备,先后在江苏常州、上海金山开设加工点,将上述两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在生产设备中进行烘干、粉碎,包装成品后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按照市场价销往浙江省三家公司,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为44.73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瑞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文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民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郑剑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