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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于1996年交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2万,至今一直未还款及交息,期间银行没有进行诉讼,现在也没有归还房产证,房管局也没有登记此证已抵押给银行。 房主可否进行登报遗失,然后去房管局补办新的房产证?这样操作是否会违法?或者有其他合法的办理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