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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 “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广电行业的影响”专题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2日 作者:影视传媒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张鹏

一、开场环节

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至12时,第十一届市律协影视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下/线上方式举办了“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广电行业的影响”专题研讨会,吸引了对广电媒体行业法律实务感兴趣的全国律师同行关注。

研讨正式开始前,章成副会长对各位受邀嘉宾及参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主持人影视委主任刘玉红介绍了与会嘉宾,分别是: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已退休)陈畅民先生、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法务中心副主任吴婧女士、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庆辉先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茂成律师(线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黄兴先生、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许春燕。

二、主讲环节

主讲环节的演讲嘉宾和专题主题依次为:

吴婧女士“广电业务的版权应用与实践”;

孙茂成律师“新著作权法实施对广电行业的影响”;

陈畅民先生“广电行业视角看新著作权法对行业影响”;

蔡庆辉先生“体育赛事版权暗战,IPTV如何破局?”;

刘玉红主任“IPTV播出电视节目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吴婧女士:广电业务的版权应用与实践

吴婧女士围绕以下四个板块展开演讲:

1、关于版权产业主体

深圳广电集团作为版权产业主体,既是版权权利人,也是版权作品传播者。集团作为版权权利人,除了享有作品权益,还享有广播组织权。集团作为版权作品传播者,传播途径比较多元化,包含电视端(天威有线传输和IPTV)、自有APP、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集团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类型比较丰富,诸如,节目委托制作合同、后期剪辑包装润色制作合同、灯光服务合同、舞美布置合同、委托摄像合同、直播合作合同、素材许可使用合同、活动执行合作合同、节目制作场地租赁合同、表演合同、嘉宾合同、艺人参与节目录制合同、观众参与节目录制确认书等。

2、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作品

2021年《著作权法》统一称“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但保留了录像制品的概念。实践中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的内容,一是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其他视听作品如何区分和界定?是以外观的直观感受,创作手法,还是行政备案审批来区分。采购电视节目时,审核版权方是关键环节,版权审核难度增大时,侵权风险增大。二是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如何区分和界定?以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以独创性高低进行判断?版权权利范围不同时采购节目时需取得不同程度范围的授权。新《著作权法》目前无明确界定。

3、关于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修订较大,将IPTV、OTT、互联网平台同步转播广播电视的行为,纳入了广播权范围。但实务仍存在难题,一是广电自有APP同步直播自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仍有风险。二是IPTV电视节目直播授权如何获得?

4、关于版权维权的困境

新《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条款的修改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调整了法定赔偿额度。关于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最高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只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地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在维权实务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二)孙茂成律师:新著作权法实施对广电行业的影响

1、关于“时事新闻”。新《著作权法》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属立法技术调整。若对时事进行拍摄加上解说、评论等创作元素,则具独创性,属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广播权。新《著作权法》改为有线或无线方式,不再要求第一手传播是无线,不管是有线还是无线,强调的是线性传播,非交互式传播。广播权是规制对作品的保护。如果是录像制品直播是否能用广播权进行规制?目前不行,不能用广播权规制,但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录像制品直播进行规制。

3、关于职务作品。第十八条新增将报刊、广电等单位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归为特殊职务作品。

4、关于职务演出。第四十条新增为完成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是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5、关于第四十五条,被误认为是录音制品的广播权,由于录音制品不是作品,因此第四十五条不是广播权的概念和范畴,而是关于录音制品的广播获酬权。

6、关于广播组织权。新法把转播修改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在新法转播包括非交互式的线性的互联网传播,互联网的从业主体可以成为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

7、关于赔偿标准。第54条对赔偿标准做了重大修改,除了从50万调到500万元以外,新增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陈畅民先生:从产业人员角度谈新著作权法的修改

1、第十条广播权的定义。业内一些从业人员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误解,最常见的是,认为有线电视的直播、点播都是广播权,认为IPTV的直播、点播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新著作权法修改,则对此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以非交互性和交互性传播来界定。

2、第四十七条非常重要,明确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行为,赋予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非常明确可行使并维护的权利。

3、第五十三条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未经许可”这四个字就表示不能再用避风港原则,只要未经许可播放则构成侵权,有助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维权。

4、第五十四条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此调整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促使更加重视对广播电视行业和内容的自身保护。

(四)蔡庆辉先生:体育赛事版权“暗战”,IPTV如何破局?

1、IPTV概念/业务模式。视听节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常见传输形式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专网手机电视。IPTV是一种交互式网络电视,通过通信运营商向家庭用户提供交互式电视服务的技术。IPTV的功能包括直播、点播。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新著作权法已有较明确规定。

2、频道授权与频道单项节目版权授权之间如何平衡,在体育赛事领域的版权实务中引起较多思考。关于回看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各方观点亦较多,诉讼不少,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行业法律领域。

(五)刘玉红主任:IPTV播出电视节目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1、IPTV概念。IPTV英文全称为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以电视机为显示终端,经国家广电行政部门批准的集成播控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虚拟专网传输,向家庭用户提供视听节目等多种服务。电信运营商包括电信、联通和移动。我国IPTV实行两级播控平台的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

2、IPTV 业务主要功能是直播和点播,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点选不同的节目菜单选择观看。IPTV 直播业务流程为:接收直播频道信号,对直播频道信号进行编转码处理,以使输出的直播信号符合 IPTV 播放标准,在按照播出要求进行信号延时处理后,与非直播内容统一进行 EPG 运营,通过电信运营商的虚拟 IPTV 专网向深圳地区终端用户提供直播服务。IPTV 点播业务流程为:采集相关点播内容,对所采集的点播内容进行技术审核,检测是否存在马赛克、彩条、静帧等视频质量问题,符合内容质量的内容进入统一媒体资源库进行存储管理,未通过技术审核的内容需重新进行采集。媒体资源库中的节目素材由节目编辑部门进行编辑加工、信息编目等处理后,由节目审核部门进行一审、二审和三审。内容审核通过后,与直播内容统一进行 EPG 运营,并通过电信运营商的虚拟 IPTV 专网向深圳地区终端用户提供点播服务。

3、IPTV法律实务现状。一是IPTV争议增多,点播领域和直播领域均出现,各地判例有很大差异差异。从IPTV行业政策历史背景及管理要求角度看,IPTV是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推动下的产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IPTV被称之为交互式互联网电视,应当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电子节目指南、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为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业务。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输至各省集成播控分平台,集成播控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自己的内容传至本省的IPTV传输系统,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内容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的集成,统一纳入集成播放平台的节目源和EPG。二是IPTV回看定性?有法院认为IPTV回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特征,即该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未经许可,在IPTV回看服务中提供作品应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实践中,回看是界定为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各地的法院的判决是各不相同的。三是关于电信企业法律责任的认定。在IPTV案件中,权利人通常将电信企业作为被告,对于电信企业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根据在案证据所证明的IPTV业务形态以及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涉案IPTV业务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实际开展合作的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目前,国内就IPTV涉及争议的法律处理,观点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领域也出现不同判决。

 

三、研讨环节

研讨专题1: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法律、司法实践领域对“电视回看”权利属性如何界定?

研讨专题2:结合案例,讨论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围绕上述专题,各位嘉宾从法律规定、实务判例、行业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等各个方面,展开了多角度的交流研讨,丰富又前沿的观点内容带给与会人员不同的启发和思考。

四、结语

深圳律协监事赖智欣全程列席会议,交流结束后,经监事会委派发表了监督意见,本次活动流程顺畅、内容干货满满,影视传媒委非常用心组织;线上参会人数持续增加,体现本次主题很受专业领域人员欢迎;希望今后组织更多类似活动,吸引更多大咖及同行参与,在交流与思想碰撞中,持续输出高质量的内容。

刘玉红主任表示,影视传媒委将在未来四年内拓宽与影视传媒文化行业深度交流,增强与上下游产业链的法律服务契合度,做好广电媒体行业细分领域的权利保护和合规法律服务。积极跟进影视传媒行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大趋势,打造高专业度法律服务产品,打响深圳律师专业品牌。

(以上内容仅代表与会演讲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协及其他参会者观点)

 

【供稿】影视传媒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