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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05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梁泽颖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梁泽颖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007,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私自收费,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梁泽颖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