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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新时代税制改革暨粤港澳大湾区财税法律战略—2018华南税法高峰论坛”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作者: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630日,新时代税制改革暨粤港澳大湾区财税法律战略——2018华南税法高峰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承办,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协办,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晓艳律师和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黄洁瑾秘书长主持。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吴兴印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教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背景,以“新时代税制改革暨粤港澳大湾区财税法律战略”为主题,围绕税制改革、财税关系、法律与财务的涉税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营商环境等多个议题开展主题演讲,共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专家300余人,大家共聚一堂,开启一场精彩的精神盛宴。 

本次高峰论坛分为主题演讲和圆桌会议两个板块,现将此次论坛的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一、主题演讲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意义和亮点--刘剑文老师

刘教授回顾了对个人所得税的七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并强调了税收法治的重要性。他针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改革精神,阐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法要义、修法原则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建议。

1、个人所得税法7次修改:主要费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没有促进社会公平,更应关注最高边际税率。

199320052018年大改)

2、个税法改革的目标、目标: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型,促进中低收入人群税负的降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人权,

3、特点、法律成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计征合法),体现量能课税、公平负担等宪法原理;

草案条款数量由15增至22条,对实体、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纳税人身份:明确税收居民(183天)与非居民规定

2)程序:引入反避税条款(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避税地、合理商业目的)

关联:《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机关的核定权限制,程序规定等

3)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

4)涉税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保密权问题

5)减除费用标准:60000/

6)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级距调整……

4、首次进行综合征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我国短中期税收政策和税制结构性改革展望--倪红日老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老师在《我国短中期税收政策和税制结构性改革展望》主题演讲中指出,目前国内外经济已发生了明显变化,企业成为承受压力、挑战和转型的直接主体,如何在这样的经济机构变化中提高竞争力。我国的经济结构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并且要发展绿色经济,进行税制改革不仅可以完善税收制度,还可以推动新时代宏观经济发展。

1、短中期财税政策

1)国内: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

2)国际:错综复杂,经济全球化与反经济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3)企业:经营环境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小结:从重视数量到提高智联个;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审计;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政策:减税➕税收稳定增长

2、税制改革、结构性调整

1)减税

2)间接税与直接税结构的调整

税制改革的特点小结:结构性调整、减税与税制调整

1)逐步提高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

2)由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向由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转型

3)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改革

4)国际税收的重要性提高

5)新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变化

(三)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王更生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王更生先生旁征博引、娓娓道来,从历史文化沿革、国内发展战略、国内建设倡议、国际税收服务等多维视角为我们分析了一带一路与税收发展之间的关系,他从中国国内税收环境和国际税收环境进行阐述,并提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他建议,我们的税务服务应走出去,还有更广阔的天地。

(四)产权税收论与房地产税改革: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影响效应--蔡昌老师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教授则从国家治理切入,基于产权与税收的逻辑关系,构建了产权税收理论框架,分享了房地产税改革顶层设计原理。阐释房地产税的改革思路与举措,进一步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宏观政策。

1、产权与税收的逻辑

税收对产权的依存性:税收依附于产权而存在,产权的边界决定了税收的边界。

1)税收的真正目的物是产权。

2)征税前提:是产权的存在性及边界的清晰性。

税收与产权保护的关系:政府征税的前提是私人产权得到保护。

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已经写入宪法

保护私人财产是征税的基础,产权边界其实也是税收边界

2、确认产权:征税是一种合法的路径

通过征税确认产权的合法性,验证产权交易的合理性

小产权房到底缺什么?

3、产权转移皆有税

营改增前后:单项自产交易,都征税;股权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产权交易的税收规避安排

1)股权交易模式:股权交易超越资产交易

2)资产重组模式:企业并购、分立的税收激励

不交易的交易:(1)重组;(2)代际继承;(3)保险可做产权交易不交税的模式,除此之外,产权交易都要缴税。

5、构建产权型税收体系

产权交易税:类似流转税,整体税负太高,尤其涉及不动产交易环节,税负更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赠与行为又出现明显的税负洼地

产权收益税:法人企业双重征税;其他只缴纳个税。不同产权安排,形成产权主体不懂的税负水平。

产权静态税:政府对产权持有征收一道存量税,也称之为产权持有税。

1)缴纳理由:政府保障产权

6、对产权持有征税

7、房地产税的社会影响效应

定位为财产税是否核实?持有税

开征会降低房地产热度,进而影响一系列的行业

会引发产权、税基评估、产业政策

顶层设计: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实施

1)国家尽快制定房地产税法草案

2)充分授权,给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3)根据经济税环境变化,分步推行《房地产税法》的相关政策。

单独征收,不联网征收,联网征收会迟一些

8、房地产税的未来趋势

问题一:近期开征吗?

有反对声音;十三五规划,时机把握;房地产税制建构;相关配套政策;土地产权改革、地产评估。一定会开征,会在不久的将来。

问题二:税制如何设计?

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按套、按面积两个维度征收;

税率不宜过高,必须设计各种优惠政策,保护弱势群体。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

9、考虑各种产权状态下的征税方式

典型问题:公共产权

取消从租计税模式,一律变更为按房产余值计税

建立权威的评估结构,仲裁机构

(五)完善央地财税分配关系的几点思考--张富强老师

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张富强进行了关于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深化改革的几点法律思考的分享。他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制改革取得重大发展,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整的缓慢进程却制约着财税改革的全面推进,并提出几点自己的思考。

1、税权:国家税权和纳税人权利,最根本的是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立法权

依宪理顺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

依宪理顺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税权

中央财政的比重也从22%增长至70%,显示与民争利及中央税权扩大的趋势。

2、央与地方税负改革的有效途径

我国税费负担有多重?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我国宏观税负率约37%,微观企业税负率则接近40%“,逼进“死亡税率”的结论。

中金公司:2011-2015,实际上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分别是35%35%37%37%36%

3、四个建议:解决地方债的路径探索

截至2017年末,政府债务余额为29.95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务16.47万亿元,中国政府负债率36.2%,如加上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市政府债务水平达56.8%,但低于60%的国际警戒线。

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1.86万亿元,负债率在40%

4、房地产税立法与地方税系的构成

政府是推高房价的最大受益者。

(六)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比较--杨小强老师

中山学大税法与资产评估法教授杨小强老师分析了多个国家的税收数据和实务,全方位做《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比较》专题分享。

1、法定服务与自愿服务

《纳税服务协议》:税法合同管理

2、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税收法定主义:不溯及既往、模糊无效原则、禁止类推

3、税法的确定性

4、保护纳税人权益

5、纳税服务需要政府资金投入

6、税收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the doing business project (世界银行)

7、两岸四地

8、金砖五国

(七)大湾区建设地产价值和税收优惠--焦瑞进老师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焦瑞进秘书长,直面粤港澳大湾区的现状和展机遇,提出关于大湾区建设地产价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八)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再思考--沈云樵老师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沈云樵教授,从营商环境建设角度,提出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再思考。

1、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201311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化营商环境

22012年广东省提出了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

3)李克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411个较为稳定的指标项包括纳税

5)企业退出机制

6雇佣员工不再成为营商环境的指标。

反思:再改善营商环境时,各国为什么高度重视法治

2、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和法律合作

1)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贸、法律合作的质量

2)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一体化问题

3)法律合作的前提是什么?(不同?相同?)

3、法律趋同和角色定位

4、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合作,并没有跳出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1)法域之间法律合作 范畴,依然是再一国两制框架内的法律合作。

2)律师之间的合作:自贸区内的联营所

3)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有专节讲税收

(九)新时代涉税法律服务的挑战和机遇——企业涉税法律服务需求分析--张云老师

广新集团法务部负责人张云女士,基于多年的税务稽查经验和企业实务经验,通过大数据和案例,从企业涉税法律服务需求出发,提出新时代涉税法律服务的若干挑战和机遇

涉税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

1)涉税法律咨询、重大交易税务规划:律师份额较少

2)税收争议解决;

3)涉税法律风险防范(税务法律合规)

4)特点:涉税法律服务是融合法律和财税,以跨界法律思维的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技术性、专业化的复合型法律服务。

5)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税务系统的法规部门

现状:

1、税务机关对于涉税法律服务的认知

1)增加工作量;

2)影响绩效考核;

3)促进依法治税水平提高

2、纳税人对于涉税法律服务的认知

1)影响征纳关系;

2)增加经营成本;

3)维护合法权益

欣泰电器案:专业审查的边界在哪里?

3、中介机构

“萨班斯法案。近年来,四大进军法律领域比较迅猛。

4、涉税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宏观经济去杠杆,防止债务风险背景下的涉税法律服务

去僵尸企业的法律服务。

2)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涉税法律服务

二、圆桌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涉税实务探讨

圆桌会议阶段,律师、会计师对话专家,实务论道,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黄洁瑾秘书长主持,圆桌会议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涉税实务进行深度探讨,嘉宾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求同存异,为新时代税收发展的探索贡献了满满的干货。

1、广州岭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王逢荣先生通过案例比对,建议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参考香港。

2、杨小强教授作了点评和回应,也分析了国际国内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状况。

3、广东省律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晓艳律师,从房地产并购重组实务、企业经营中涉税法律风险角度,提出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领域的产品设计、服务创新 、团队建设,加强与会计师、税务师合作等建议。

4、倪红日研究员作了点评,并对我国房地产立法的趋势作了预判。

5、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唐高翔律师,谈了代理税务稽查案件的感想,并对税务部门处理类似案件提出建议。

6、张云老师以其多年从事税务稽查的经验,对此作了回应和点评。

7、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立律师,提出律师做好粤港澳大湾区涉税法律业务,应充分熟悉当地的法律规定。

8、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吕志合律师,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税务制度的差异分析,提出涉税法律服务的合作的建议和思考。

9、沈云樵老师充分认可,港澳法律业务应有不同的切入点,澳门的非税法律业务也是一片蓝海,希望加强合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这也给涉税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2018华南税法高峰论坛通过邀请税务精英献言献策,让大家对新时代背景下涉税法律服务有了更深的认识,实现从内容到实质上的正确把握,从而推动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更大进展。

供稿人: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