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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19号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训诫”处分、文志良律师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作者:靳焜 责任编辑:刘峰

2013年6月,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在文志良律师担任文某、彭某、李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辩护人期间,明知文志良律师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仍为其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存在管理失职,构成违规;文志良律师在该案中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存在刑事案件风险收取代理费的违规行为,且私自收费金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委托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规。201571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给予“训诫”处分、对文志良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