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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3日 作者:骆立园 责任编辑:黄红珍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规范、有序地在广东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现将省厅印发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转发你们。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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