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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11号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刘瑞林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刘瑞林律师,男,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199910179296201336日,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刘瑞林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看守所的会见相关规定,将电话以免提方式递给犯罪嫌疑人通话。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五)款之规定,20136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刘瑞林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