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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1日 作者:公司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9年6月14日下午,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公司委”)、深圳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市律协公司委”)联合举办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解释五”研讨会于深圳市律师学院顺利召开。

会议由省律协公司委主任李立坤律师主持,省律协公司委委员郑绪华、市律协公司委副主任黄佳兴担任主讲人,省律协公司委秘书长郭鹏、市律协公司委委员刘艳艳担任点评嘉宾进行了精彩点评。

 

本次研讨会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及公司法解释五进行了详尽的解读,为与会律师提供宝贵经验。研讨嘉宾与现场律师互动频繁,气氛活跃。现将本次研讨会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一、 黄佳兴律师发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实务探究》主题演讲

黄律师从股东权益的九大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股东知情权

1.法条依据: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3条

股份公司:公司法第97条

2.律师实务中的问题

(1)诉前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33条:需先向公司书面提出,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2)原被告的主题资格

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股东

例外: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起诉。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被告:公司

(3)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和具体情形

举证责任:公司

不正当目的分4种情形,(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4)股东的知情权能否通过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进行剥夺,或设置条件(比如: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

不能,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5)能否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辅助进行查阅?

可以,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请专业的中介结构辅助.

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

(6)查阅的会计账簿范围是否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7)隐名股东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

隐名股东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

(8)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会议召集权、提案权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三)表决权、累计表决权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2条,

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03条、105条、106条。

(四)利润分配请求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4条,

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

2.律师实务:

(1)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2)股东主张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例外: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但目前司法及实践中例外情况缺乏操作性。

(3)利润分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

(五)决议确认无效或撤销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2条。

2.实务问题

(1)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身份,被告为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共5种。

(3)决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个60日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延长不可中止。

(4)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对内: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责任方需要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6条)

(六)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1.法律规定

股东直接诉讼: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149条。

2.实务问题

(1)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管辖?

原告:监事、董事如果接受,那就以公司为原告,以监事、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如果不接受,那就以股东个人为原告,同时列公司为第三人。

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第24条。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扩大到了任何的公司侵权方)。

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2)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需要先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并由有资格的股东提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出。

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151条)

(3)除了起诉时需要具备股东资格外,诉讼中需不需要股东资格?

需要。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深圳中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指导第4条规定需要。

“股东在起诉后因股权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持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4)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后,公司能否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不能。深圳中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指导第8条。

(5)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

深圳中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指导第10条。

(6)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能否和解?

可以,但是有严格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议通过。

(深圳中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指导14条)

(7)股东代表诉讼胜诉的利益归属?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5条、第26条)

(8)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是公司还是原告?

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深圳中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指导:16)

(七)股权转让权

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第20条;

2.    实务问题

(1)能否禁止股东转让股权?

不可以。

(2)能否约定强制进行股权转让?

强制进行股权转让的条款,例如: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对于该种条款的效力,大部分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原则的情况下有效。

(八)公司回购股权

1.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

公司法74条。

股份公司:

公司法142条:

2.实务问题

(1)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回购3种情况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2)无表决权股东、无过错的未参加投票股东是否享有诉权?

黄佳兴律师认为享有诉权。

【案号:(2015)民申字第2154号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袁朝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裁定书】认为,“如果股东未参加股东会是因为公司的过错而造成的,股东虽未投反对票,但股东仍然享有回购请求权。”

(3)主要财产如何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模糊,实践中认定存在困难,给诉讼带来一定的困扰。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优化。

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市公司“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将超过30%数额的公司资产视为公司主要财产。

(4)合理价格的认定?

认定存在困难,给诉讼带来一定的困扰。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优化。

合理价格是指:按照异议股东请求回购日的上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按股权比例计算的份额;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审计报告,或异议股东对审计报告提出合理异议,且公司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则合理价格按照异议股东原始出资额、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计算的股权份额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九)公司解散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现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结果: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程序: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司法解释诉讼程序的设置,侧重于保护的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其立法原旨在于建立保护少数股东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5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

2.实务问题

(1)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它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4条)

(2)过错方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可以。公司法第182条。

(3)管辖的法院?

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5)重大损失的认定?

①公司经营停顿、歇业;

②股东股权无法正常行使;

③公司资产或价值大幅减少;

④没有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大幅减少。

(6)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

①股东穷尽了内部救济程序,尝试过退股、除名、转让股权或者表决解散等途径来解决但未果。

②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诉或认定无效之诉、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回购股权诉讼等但仍未果。

 

二、郑绪华律师深度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郑绪华律师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行了系统、深度的解读:

1.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 董事免职及其善后

3. 利润分配的性质及其履行期限

4. 有限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相关问题

 

(一)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1. 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但如损害公司利益,不能免责

(1)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有操纵关联交易且有过错,造成债权人或小股东的利益损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商业自治与司法介入如何平衡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常见情形

(1)低于正常价格向关联方处置公司资产

低价认定标准:低于市场公允价的70%

如作为被告,可抗辩:关联交易具有商业交易的正当合理性,公司有自主决定价格权,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低于市场公允价的70%),没有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2)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向关联方增资

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稀释了其他小股东的股份,造成了小股东的利益损失。

3.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1)原告(公司)VS被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

(2)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VS被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第三人(公司)

4.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诉讼性质

(1)损害赔偿之诉;

(2)关联交易无效/撤销及返还财产之诉。

5.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之过错

(1)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过错;

(2)不同被告的不同过错情形。

6.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控股股东的担责情形

(1)关联关系连接点为控股股东;

(2)相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在股东会;

(3)滥用股东权利操纵/影响股东会审批关联交易

7.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实控人的担责情形

(1)关联关系连接点为实控人;

(2)操纵/影响相关股东/董事滥用股东/董事权利,表决通过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关联交易。

8.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董高的担责情形

(1)关联关系连接点为董事高管;

(2)相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权依章程在董事会;

(3)违反董高的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批准关联交易;

(4)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在追究之列

9.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监事的担责情形

(1)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管违法行为而不监督纠正的;

(2)经监督而无果的;

10.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适格条件

(1)标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1.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撤销诉讼中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1)原告为标的公司时的被告;

(2)原告为标的公司股东时的被告

12.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撤销诉讼中原告的适格条件

(1)标的公司;

(2)债权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3.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撤销诉讼中原告的确定

(1)若向关联方低价转移资产或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资产的,股东不能成为诉请撤销/无效的适格原告;

(2)若关联方低价增资或目标公司与关联方恶意串通低价增资,股东具有诉请撤销/无效的适格原告资格。

14.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撤销诉讼中诉求的确定

(1)若交易价格显著过低,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可诉请撤销合同;

(2)若标的公司与关联方恶意串通,转移重大资产,损害第三方(如债权人)权利的,可诉请合同无效。

 

(二)董事免职诉讼中诉求的确定

1.股东会决议未成立/可撤销/无效

2.董事与标的公司的法律关系

(1)委托关系

(2)劳动关系

3.董事免职的赔偿考虑:董事过错,董事薪酬,职工董事依劳动合同法。

 

(三)利润分配诉讼

1.利润分配的前提——有效的分红决议

2.利润分配的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意之债

3.利润分配的债务履行期限: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及习惯综合决定

4.一年利润分配期对股东的时效影响

 

(四)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诉讼

1.定向减资使得特定股东退出

2.公司回购特定股东股权的后果

(1)减资

(2)转让给其他股东

3.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退出

4.分立公司各管一块的方式退出。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