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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评级受严重警告处分 暂停相关业务一年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0日 作者:证券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昨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经交易商协会2018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初审、2018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复审,决定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随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也表示,证监会决定给予大公评级严重警告处分,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

    大公评级此次遭受的处罚,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惩戒,这次执法行动也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采取的首次联合惩戒行动。这再次暴露出评级行业存在的评级虚高、经营利益冲突等问题。多位受访的评级业和监管部门人士表示,未来监管会进一步加大对评级行业的整顿和监管协调,规范评级行业发展。

    暂停相关业务一年

    交易商协会表示,经查,201711~20183月,大公评级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同时,在交易商协会业务调查和自律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公评级向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经两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大公评级上述行为明显违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相关自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影响负面,决定给予大公评级上述自律处分。

    交易商协会表示,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应有作用。信用评级机构直接为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严重背离独立原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所禁止。大公评级的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和合规运行基本要求,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证监会也表示,近日,北京证监局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大公评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一是大公评级与关联公司公章混用,内控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二是在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违反独立原则;三是部分高管委员及评审委员,委员资格不符合要求;四是个别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等。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评级咨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大公评级限期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大公评级此次遭受的处罚,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的最为严厉的处分。尤其是处罚结果中提到的“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具体何意?有评级机构人士分析认为,新增的债券主体评级业务会被暂停,但对于存续期债券的跟踪评级业务如何安排,这仍需看监管是否要进一步明确。

    针对大公评级在为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违规问题,北京一评级机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内的评级机构普遍都开展“评级+咨询”业务,如何建立防火墙、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从其他几家评级公司的业务模式看,有的是将咨询业务剥离,单独成立子公司,并面向投资人而非发行人开展咨询业务。

    相比之下,大公评级的“评级+咨询”业务步子迈得大了些。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对记者表示,大公评级所评债券中,AA+(含)以上级的同比增速显著高于全市场的整体水平,大公评级与市场整体水平的偏离于2017年四季度开始迅速扩大,巧合的是,大公评级于该时段发展了“评级+咨询”的业务模式。

    “以当前的数据来看,评级虚高并非行业性的问题,仅仅存在于个别评级公司。2017年初至今,大公评级的上调率为19.16%,处于银行间各评级公司的首位,且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张旭说。

    强化跨市场统一执法

    大公评级此次遭受的处罚,被看作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针对债市违规行为采取的首次联合惩戒行动,未来这种联合惩戒行动还会更多。

    一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评级行业存在的评级虚高、利益冲突违规等问题由来已久,这也导致了市场对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的质疑,不少大型金融机构甚至不看外部评级,而是建立自己内部的评级体系。今后监管部门会加大对评级机构的调查力度。

    不过,上述人士表示,现实中遇到的一个尴尬的问题是,交易商协会是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对于成员机构所做的违规行为只能按照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进行自律处分,并无行政执法权。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大对债券市场各类参与机构违规行为的严惩,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建立跨市场统一的执法机制。央行发布的《201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新增了健全债券市场制度发展的表述,如完善发行、评级等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证监会有行政执法权,且还与公安机关有合作机制,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加强两个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可以借助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权,加大对债市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在欺诈发行方面。”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

    证监会也表示,将与央行继续加强监管协作,深入贯彻公司信用类债券部级协调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证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