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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3日 作者:会员部 责任编辑:骆立园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5]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和形式

201412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0151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备注: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开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市区两级司法局负责,区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检查考核(复核)工作;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由市律协负责。

二、年度考核网上申报流程

(一)各律师所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www.gdlawyer.gov.cn)“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并获取办理年度考核业务编号;

(二)登陆深圳律师协会网站后台(www.szlawyers.com),点击“2014年度执业律师考核”栏目(201541日开通),输入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申报的年度考核业务编号,点击“同步名单,将考核名单导入系统”,补全导入参加年度考核律师的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并生成打印本所参加2014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4)及《2015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及审核继续教育学分情况》(附件9)。

其中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和深圳律师协会网站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余手续均参照社会律师年度考核流程办理。

三、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律师提交材料至律师所阶段(时间:201547-13日):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所提交其2014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如交纳会费、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

4、完成市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由律师所先核查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规定40个学分<包括:参加市律协组织培训需达到30个学分,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个学分;律师所组织内部培训需达到10个学分>,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律师所需督促律师在向市律协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完成)。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的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包括:①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②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③单位(企业)的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须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备注:上一年度涉及跨市转所的律师,需提供转出地市级或以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自201411日起至转出日是否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证明)

(二)律师所对律师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评议阶段(时间:2015414-20日)。

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4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要求执业律师超过50人以上的律师所,成立年度考核专门机构,负责本所考核工作: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4年度的执业表现在《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年度考核业务”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然后通过“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打印”功能打印《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律师所公章(注:提交市律协的《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须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自动生成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和接收材料阶段(时间:2015421日-24日、427-30日、54-8日)。办理程序如下:

1、到市律协财务室核查本所上交的本年度会费情况并开具收据;

2、到市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审查本所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以所为单位按年度考核时间安排表(附件1)到市律协各材料审核小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

3)《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4,此表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后台自动生成打印,各律师所须认真核对数据,保证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4)《律师执业证》;

备注:为不影响律师正常执业,建议各律师所不宜过早收回本所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收回律师执业证期间,市律协将统一在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请律师所统一提交)上加盖“原件年度考核,此复印件代替原件,有效期至xxx日”印章与市律协公章。

5)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在附件2表格中填写,可另附页);

6)《2015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及审核继续教育学分情况》(附件9)。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详见本条规定第(一)项内容)。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材料审核,律师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需换领新证的《律师执业证》请填写好《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需换领新执业证名单》(附件5)同时将旧执业证单独拿出(附蓝底大一寸彩照两张)。律师所提交的年度考核所有材料要求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4、市律协收到律师所提交的《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并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5、将考核结果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市司法局备案,并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备注:

1、按照省司法厅通知,今年考核工作从2015316日开始。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及年度考核数据的准确性,考核期间(2015316日至531日),律师转所(含市内转所和跨市转所)业务和执业类别变更业务暂停办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将关闭相关业务的发起功能;

2、市律协于2015421-58日收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期间,暂停办理入伙、退伙、增加派驻、撤回派驻、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许可证副本遗失补办、市内转所、遗失、损坏补证、实习人员等各项业务。但如律师所合伙人或分所派驻律师不足3人无法参加年度考核的(除个人律师所外),可提出入伙或增加派驻申请。

四、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执业律师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协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市律协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协后统一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考核结果直接由市律协出具为“不称职”,但律师执业证不加盖考核专用章。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所应及时将以上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交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七、年度考核相关费用的缴纳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5]52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粤律协[2005]4号文)等规定及市律协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安排,请各律师事务所于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前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收缴办法具体如下(单位:人民币):

(一)律协会费

按照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2015年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5000/所(其中25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2、个人会员会费:2000/人(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3、法律援助机构团体会员会费:600/家,个人会员会费30/人(该两项会费全部上缴省律协);

4、公职律师免收会费;

5、公司律师按社会律师会费2000/人的标准收缴(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二)年度考核公告费

根据省律协规定,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三)律师保险费

1、(社会)执业律师的保险费(含执业险、意外险)为200/人;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律师保险。

律协会费及律师保险费两项费用缴费方式: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需将以上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提前转入深圳市律师协会银行账户。

在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律师事务所办理年度考核人员持“银行进帐单”(备注栏写明律师所名称、缴款人数),自行打印无银行回单章的,请加盖单位财务章;如到银行柜台缴存现金请提交“现金存款客户回单”原件(款项来源注明律师所名称及缴款人数),并通过深圳律师协会网站生成打印《2015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及审核继续教育学分情况》(附件9)到市律协办理年度考核。

注:律师协会会费及律师执业保险费须银行转帐至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帐号如下:

单位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 户 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号:6012 1000 05051

联 系 人:林倩雯

    话:83025760

(四)党费

根据中组部、司法部及广东省律协党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律协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业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市律协党委,尚未转入的,应及时办理转入手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将被纳入执业党员律师年度考核提交材料之一,未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律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党章》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特点,律协党委通知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党员党费缴纳办法仍执行:在年度考核时一次性交纳本年度党费;执业律师每人每月50元,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每人每月20元。现金请交至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办公室,如转帐的应与律协会费分开(党委帐号如下),注明是党费及单位、姓名。

  名: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

  号:767957957427

联系人:蔡国

  话:83025756

(五)工会会费

根据《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工会会员经济收入的特殊情况,经律协工会研究,今年每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及律师助理的工会会费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其他辅助人员按100元的标准缴纳。请各律师所(工会小组)以所为单位(附缴纳工会会费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现金请交至市律协工会办公室,如转帐的应与律协会费分开,注明是工会会费。

工会会费帐号如下:

    名: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会委员会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创维大厦支行

    号:812082053410001

联 系 人:丁燕妮

联系电话:83025208

    真:88281716

八、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完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资料信息。申请参加考核前,律师事务所应当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认真核对、补充和及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登记资料,确保律师所和执业律师信息无误。律师所及本所律师的信息不完善的,不予发起年度考核申请。

(二)补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律师个人信息。目前,尚有小部分上年度新领证的律师未补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后台信息,为保证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正常进行,未完善和补全信息的律师须在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完成信息补全工作,否则无法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发起年度考核电子业务申请。

(三)换领律师执业证。本所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经填写完,需要换领新《律师执业证》的,请填写好《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需换领新执业证名单》(附件5),提交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时,将需换领的执业证单独拿出并附近期大一寸免冠蓝底彩照两张(背面请注明所名、律师姓名等信息)。

(四)新执业律师不评定等次。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年度考核文件要求,20151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请相关律师事务所登记好本所新执业律师情况(在深开始执业时间为201511日起),并填写《2014年度不评定等次新执业律师情况登记表》(附件6)同时附上律师执业证原件交市律协年度考核材料审核小组,提交材料前需到市律协财务室交纳2015年律师会费和保险费。

(五)年度考核时间安排。所有参加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补充考核的律师须在531日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201561日零时起,全省律师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网络系统关闭。未按规定参加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协将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201561-30日)参加年度考核,届时市律协将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上发布限期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六)2013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年度考核律师的处理。对于2013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不予进行2014年度考核,由律师所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是否结清的证明,并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通过市律协和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

九、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1、年度考核资料审核小组

一组:黄红珍(组长)、骆立园

电话:8828171583025538

邮箱:hyb@szlawyers.com

二组:刘娟(组长)、王颖

电话:8302550883025728

邮箱:szndkh@163.com 

三组:熊丹(组长)、杨欣

电话:8830196983025211

邮箱:35724524@qq.com

四组:曹杨(组长)、李静清

电话:8302589283025978

邮箱:fy5892@163.com

五组:丁燕妮(组长)、曾丽丽

电话:8302520883025233

邮箱:57847966@qq.com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

俞楠(负责)    电话:83020899

黄香江       电话:88281543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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