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6日 作者:光明区法律援助处 责任编辑:刘峰
各街道法律援助中心、深圳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我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明确我区法律援助人员的准入、退出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现向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和光明区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征集申请加入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光明区法律援助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我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和光明区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向社会公布,每年更新一次。
二、入册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入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在深圳市执业一年以上或其他地区执业三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律师需在深圳市执业三年以上或其他地区执业满五年),执业期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
3.光明区其他法律援助人员需在深圳市执业一年以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能够自愿遵守光明区法律援助处的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接受申请
1.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及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9年2月1日前,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光明区新湖街道荔山商业街1栋2层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室;
3.咨询电话:0755-23420636。
(二)所需材料:
1.《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未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承诺书;
5.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信息汇总表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名册编制程序
(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律师,通过所属律师事务所向光明区法律援助处报送材料,自愿申请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光明区其他法律援助人员通过所属单位向光明区法律援助处报送材料,自愿申请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三)光明区法律援助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送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
2.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
3.向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获得办案补贴;
5.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援助形象;
2.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人员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接受光明区法律援助处安排,到区、街道法律援助站点或区法院、检察院驻点值班;
4.自觉接受光明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监督和指导,按规定向光明区法律援助处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六、退出名册的情形
(一)在不损害受援人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人员可自愿申请退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法律援助人员退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工作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援助职责,案件监督质量不合格的;
4.受到受援人或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有效投诉的;
5.无故不参加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重大应急任务、公益宣传活动、会议、业务培训活动;
6.不参与光明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工作的;
7.其他给法律援助机构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离职的,自动退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七、退出名册的程序
(一)申请退出的,提交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单位公章的退出申请书;
(二)违反有关规定由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退出的,退出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并送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可退回光明法律援助机构。
附件:1.《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申请表》
2.《光明区法律援助人员信息汇总表》
3.《承诺书》
光明区法律援助处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