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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广东GH律师事务所何某律师接受投诉人王某的委托在王某涉嫌 走私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律师,帮助协调大陆地区海关、检察院及法 院,争取不予起诉。王某共向何某支付了103万元律师费,未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如约定事项完成,则所有款项均不用退 还;如约定事项未完成,则需退还90万元。何某以向邱某出具一张借条确定收到人民币90 万元的方式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约定事项最终未能完成,何某不予退还90万元律师费。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2年3月,王某委托何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王某涉嫌走私罪案,2012 3 30  目,王某向何某转账 3 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王某累计向何某支付了93万元费用。何某于2012416日出具“借条”确认向邱某借到人民币90万元整。2013 1 4 日,邱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向何某借出的90 万元人民币实际属于投诉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已经归还了该笔借款。在此过程中,何某一直未与王某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以上有提款凭条、客户对账单、手机短信、借条、确 认书等证据证实。

三、本会认为

王某投诉何某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办案费用,有证据证实。因此,本会认为,何某违反《深圳市律师协会 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私自接受委托并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何某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是近年来比较多 见的一种违规行为。之所以多见,一是有的律师认识不足,没有高度 重视,甚至根本未意识到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 二是有的律师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私自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 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间,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 用并如实入账”。根据《律师法》第四十条第()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对于相关违法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可见,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和规定。对此,律师当然得严格遵守,切不可图一时之便,敷衍了事。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加强管理,若律师事务所规范办案流程和步骤,从严审查律师事务所公函等相关文书,律师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形是完全可以杜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