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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23〕2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郑孟君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郑孟君,男,执业证号码:14403201210034712,在广东金烨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在上诉状中使用不当言词,恶意中伤承办法官的违规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23年5月22日决定对郑孟君律师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