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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三次现场(视频)会议修订)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确保律师权益维护工作顺利开展,关爱律师群体的身心健康,及时救助危困老弱律师,促进深圳律师业的和谐发展,特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额及设立】

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包括权益保障基金和健康救助基金,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办法实施的当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应从会费中拨付30万元建立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以后每年在当年自留会费收入的5%以内拨付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列入年度会费预算,但每年不超过50万元,基金总额达到限额后不再拨付。

理事会可以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拨付。拨付年度的起止月份与律师执业证年审注册期间一致。

第三条【基金来源】

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来源: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拨付;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专项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专项拨付;

(四)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捐赠;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条【定向募捐】

深圳市律师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某一特定权益保障或救助事项,以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发起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汇入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节余使用】

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募捐发起时确定的特定募捐事项,节余部分须转为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但在募捐公告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示。

第六条【使用对象】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二)原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自行不再执业的人员;

(三)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四)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实习,并取得实习人员工作证的;

(五)其他涉及深圳律师会员权益维护事宜或有救助需求的事项。

第七条【使用范围】

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对象在执业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申请权益维护或救助的;

(二)使用对象死亡或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申请救助的;

(三)使用对象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申请救助的;

(四)使用对象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申请救助的;

(五)经理事会同意的有利于使用对象身体健康的重大活动;

(六)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的对使用对象的体检补贴;

(七)使用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八)用于律师执业权益严重受损的重大维权案件;

(九)用于行业重大制度性维权事宜的;

(十)其他有利于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的工作。

第八条【日常慰问】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员需要救助或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时,深圳市律师协会应当慰问。

第九条【专项管理】

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深圳市律师协会应在银行设立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专用账号,单独立账管理。

第十条【管理者】

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设立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管理小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小组由分管财务及分管律师权益保障的副会长、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对接财资委、维权委工作的监事、秘书长组成,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管理者职责】

管理小组负责审核基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资料,提出是否准予基金使用以及批准金额等的处理意见;制定每年全市律师体检方案。

第十二条【资料接收】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纪律部负责接收基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负责核实。

第十三条【审批权】

申请金额不超过30000元的,由管理小组决定,组长审批。申请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由会长办公会审批。申请金额在50000元以上,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由理事会审批。

全市律师体检方案由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表决制度】

管理小组决定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使用事项采取不记名表决制,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情况由维权纪律部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并装订入档案。

第十五条【不予救助的处理】

管理小组决定不给予救助的,由维权纪律部书面通知基金使用申请人和救助事项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救助的,须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申请救助时可直接向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申请人申请使用基金用于律师权益保障公共事务的,需有律师权益保障委主任签署申请资料报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十七条【工作时限】

管理小组应在收到基金使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申请时效】

基金使用申请最迟须在律师权益保障或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管理小组不予受理。但管理小组依职权决定给予救助的除外。

第十九条【资料提交】

救助事项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三)与亡故的个人会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四)管理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律师权益保障事项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申请书;(二)律师权益保障委主任及分管副会长签署的同意意见;(三)资金用途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资料补交】

维权纪律部经审核认为资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申请人逾期未补充的,管理小组仅就已收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准许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领用标准】

权益保障金指使用对象依本办法申请使用的权益保障基金,以实际需求为原则,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据实申请领用。

救助金是指使用对象依本办法申请使用的健康救助基金。救助金的领取标准:(一)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给予最高50000元的救助金;()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40000元救助金;()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30000元救助金;()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金;(五)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经济困难的,给予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金;(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八)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二条【支付方式】

救助金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但管理小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向聘请的相关专家、护理人员,提供特种援助及治疗协助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给予救助。

权益保障金一般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或报销。

第二十三条【救助次数】

同一救助事项最多可申请救助两次。第一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报告】

理事会应就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员监督】

深圳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对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监督】

管理小组应定期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有权对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失职处理】

管理小组成员徇私舞弊,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受到损失,理事会应当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虚假申报的后果】

申请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弄虚作假,骗取权益保障与健康救助基金的。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不严,导致不该获得救助的申请人获得了救助金的,该团体会员须对申请人全额退回救助金负连带责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可以视情况给予公开谴责。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每一笔基金使用的全部材料均应由维权纪律部整理归档保管,一案一卷。

第三十条【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生效】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