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3月3日 作者:王盼 责任编辑:刘峰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更好服务我市律师会员,提供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专项保险保障,经省律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协商,决定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进行扩展,具体如下:
一、保险期限:
自2020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21年2月21日24时止。
二、增加身故保险金说明: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且因此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外,额外增加给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保险金,额外增加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3万元/人/年。
三、其他:
2020年2月22日之前已经确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增加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保险金。
四、保险理赔办理指南
联系人:王盼(市律协维权纪律部) 82025630
丰昌雷(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咨询、理赔联系人)13682281522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