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走私犯罪的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7日 作者:刑诉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2年6月22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举办了“走私犯罪的无罪辩护”的专题讲座。
本次专题讲座采用线上和线下的形式进行,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潘效辉副主任担任主持人,讲座邀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晏山嵘律师,晏山嵘律师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兼职教授,专事走私犯罪辩护,执业前后办理了2千多起走私案,多起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已出版《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走私犯罪案例精解》等十余部专著,在国内专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律师同行线上观看了本次讲座。
在本次讲座中,晏山嵘律师开场便讲到无罪是刑辩的皇冠、明珠、终极目标,随后从走私犯罪无罪辩护的可能和空间、类型及经典案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解。
第一,走私犯罪无罪辩护的可能和空间。
走私犯罪无罪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明:1.没有主观故意;2.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法律定性不应构成犯罪;4.特别重要的是,要努力把客观事实中的鉴定意见打掉。
无罪辩护的可能和空间在于:要证实这个走私案不具有可罚性或者说具有处罚阻却事由。通常走私犯罪中的处罚阻却事由有:经海关批准或许可的行为也即海关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方面超出概括故意;走私重要事实的链条未能形成闭环;鉴定意见最终未被司法机关采信;行为人虽然具有违法性且违反了海关法,但行为与走私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等。
第二,走私犯罪无罪辩护的类型,有两个:
1.内心确信型无罪辩护。就是深更半夜扪心自问,你觉得它的的确确是一个冤案,不做彻底的无罪辩护将违背良心、寝食难安,从而成为终生遗憾的情况。内心确信型无罪辩护以彻底无罪为成功标志。
2.诉讼策略型无罪辩护。如果严格把握证据尺度,应疑罪从无。但在现有司法环境下,你也明白这种情况很难无罪,当事人也认可这一点。此时无罪辩护是一种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诉讼策略型无罪辩护以达到或超出当事人或委托人期望为成功标志。
第三,走私犯罪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是本次讲座的重点,晏山嵘律师分享了其亲自承办的4个案例。
1.案例【全国最大的废矿走私案无罪辩护成功(32万吨)】
案情简介:上海某公司等主体,先后从国内两个口岸进口矿石约32万吨,其中最后一批经鉴定被认为掺有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遂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办,同时将前期进口的矿石也全都纳入了侦查范围,该案嫌疑人为货主黄某、口岸单位检测部门领导吕某、货代汤某等多人,侦查机关对上述多人实施了刑拘,后有部分被取保,另有部分嫌疑人直接办理了取保,刑拘期限届满检察院对黄、吕、汤三人批捕,后汤被取保,剩余被羁押的嫌疑人就仅有黄、吕二人。其中,吕某在货物正常进口时微调了检测数据。据此,侦查机关认为吕某与人通谋,涉嫌走私废物罪,同时还涉嫌商检职务犯罪。
辩护结果:走私废物罪存疑不诉;商检徇私舞弊罪实质无罪(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但最终未追究刑责)。
晏山嵘律师分析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推翻3个鉴定机构出具的3轮鉴定意见(共9份)。对于走私废物罪,通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比对,通过将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比对,找出鉴定意见的错误、矛盾点或不合法之处,依据《污染环境保护法》固废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列明性、遗弃性、无用性和污染性,而本案的涉案物质不具该四个特征,从而提出固废的鉴定意见无效的辩护意见。虽然公诉机关最终以“无主观故意”为由不诉,但其实是推翻鉴定意见的辩护起到了实质作用。对于商检徇私舞弊罪,本案不存在公文造假情形,即便存在人为调高铁含量数据的事实,但调高后的数据(50、52或58)仍符合铁矿的国标范围,故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商品,故不成立商检职务犯罪。晏山嵘律师提示到,办此类走私案件要对鉴定意见有敏感性,研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禁止进口类的目录,不能零散攻击。
2.案例【特大水果走私案无罪辩护相对成功(报道6亿)】
案情简介:境外外商委托华南某公司,再通过报关行为外商以寄售模式进口水果(售前货权归外商),该公司不负责销售,仅负责清关交货,按固定比例赚取佣金,将销售款扣除其他税、费后的余款汇给外商。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按“海关风险价”(规范名应为“价格风险参数”)申报,后海关认为伪报了价格和贸易关系,产生了偷逃税。本案被告人共8名(含公司及其负责人彭某)。案发时官方报道该事件所涉货值6亿元,由2个关联案组成,本案系其中第1起。
辩护结果:全案所有8名被告人被判缓刑、少量罚金(含晏山嵘律师辩护的“第一主犯”)。
晏山嵘律师分析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推翻鉴定意见;且论证行为本身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推翻鉴定意见从价格鉴定和税款核定着手找出不合法之处。涉案水果已经经过海关报关,海关委托价格中心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海关未按照海关97号令的估价计税的顺序,不合法。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无偷逃税的主观故意,案涉行为是正常通关,因海关未开通寄售的报关模式导致当事人只能按一般贸易申报;且申报价格与鉴定价格比,有高有低,有多交税的情形;盈利模式是按固定比例收取,报关价格越高佣金越高,报低则反之。法律关系上不构成伪报贸易关系,因未开通寄售模式、伪报价格的证据缺失、价格形成于销售之后。如定罪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补充起诉部分,因越过补领法定程序(期限为1年),对于原产地证书真假的认定,没有证据且未经过原产地智利核实的法定程序,不合法;同时,提出存在执法不统一(相同情形曾被海关以行政处罚处理)的问题。最终,本案“第一主犯”在内的全部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取得了无罪辩护的相对成功。
3.案例【3000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认为加工贸易企业华南某科技公司,存在生产能力或工人人数等不符合实际、签订虚假合作及销售合同的情形,故而认为其骗领了商务部核发的许可证来进口涉案货物3000吨,因此认定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辩护结果:全案所有3名嫌疑人存疑不诉(含晏山嵘律师辩护的“第一主犯”)。
晏山嵘律师分析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通过植入刑事先决问题,增加定罪门槛、提高定罪难度的方式来实现无罪结果。本案辩护的突破口是纯讲法律条文,不讲事实证据,先看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先决问题,涉案货物是感光鼓碳粉,是限制类货物,能否适用2014年的《两高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1条第一款之提交的许可证是无效的?在“无效”不构成上展开辩护。首先,论述侦查机关不可越权认定商务部核发的许可证无效,因无效的途径只有两种,即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或吊销,或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其次,从法律效力上比较,商务部的许可证的比侦查机关的侦查意见书的更高。最后,引用最高院等的判例作参考案例,不能对先决问题直接作出判断。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4.案例4【逃税1000万走私普通货物案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某货代公司,接受上一手货代公司的转包,找报关公司代理进口几十个货柜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商有限制类许可证),但其中夹杂了大量普通货物。结果该货代公司及上一手货代均被起诉到法院,共计7名被告人,偷逃税约1000万元。
辩护结果:全公司所有4名被告人无罪(含晏山嵘律师辩护的“公司实际负责人”)。
晏山嵘律师分析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结合其他客观事实,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庭辩中体系化化解极为不利的笔录和供述,最终消除主观故意。当事人虽然在有一次笔录中供认知道夹杂普货,但辩护人提出国标允许有2%的杂质、侦查机关未对该普货做证据固定,运用体系性法律解释的方法推导出该普货的属性具有多种可能性性,不具有唯一性。再结合员工的笔录和上一级货代的笔录,进一步得出当事人不具有明知夹杂普货的主观故意或概括性故意。最后,以指导案例为案例参考。本案一审判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成立,经公诉机关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保住了无罪辩护成功的成功。
在讲解完全部案例后,本次讲座也随之进入了尾声。晏山嵘律师以总结的办案成功经验为结尾,即运用体系性的思维、体系性的法律知识及案例辩护法,在办案过程大量运用行政法、民商法、执行等综合专业知识及案例,从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和增加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总结完毕后,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