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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0日 作者:

江西日前通过《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成为全国首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该条例将于5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条例,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私了,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